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179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城阳区张喜奎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169号春城花园15号楼3单元302室。
经营者:张喜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张喜奎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张喜奎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