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0167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钦兴粮油副食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澜社区景平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MBJB9E。
经营者:林文钦。
被告:明光市海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桥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56839236F。
法定代表人:魏海春。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钦兴粮油副食商行、明光市海春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