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684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易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TW9H6L。
法定代表人:吴皓明。
被告:吴皓明,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易仕贸易有限公司、吴皓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0日以拟与被告晋江易仕贸易有限公司、吴皓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婉冷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