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43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惠友便利店,经营场所: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中天御景B段商业-2-B-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HKC1H0B。
经营者:杨永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发,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林,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惠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10000元。
其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