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8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型男会服装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商业街E区088-089号门面。
经营者:徐能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型男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蒋 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