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846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北秀,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唐光华与罗北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2021年6月27日,原告唐光华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颖 欣)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