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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安市密导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安市密导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安市密导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378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南安市密导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外溪浦1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凯,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衍清,福建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密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2021年6月10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刘美慧)人民陪审员 (杨威滨)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 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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