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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碧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3民初508号
案件名称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碧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碧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508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碧秀,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4号巴渝都市报社宿舍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8G0B4W。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碧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含维权费用)”。

后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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