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508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碧秀,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4号巴渝都市报社宿舍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8G0B4W。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碧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含维权费用)”。
后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