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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厦门市如说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472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厦门市如说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厦门市如说贸易有限公司;饶岚;深圳市誉鸿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472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如说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逸夫楼1号楼308室49单元。

法定代表人:饶岚。

被告:饶岚,女,1995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深圳市誉鸿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春北路91号耀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田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厦门市如说贸易有限公司、饶岚、深圳市誉鸿晟电子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2021年5月7日,原告余金石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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