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76号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鼎北沙河头埔92号。
法定代表人:冲野省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龙,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846539号“岩谷”和第7295733号“Iwatani”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岩谷产业株式会社成立于1930年,总部位于日本东京,于1945年2月在日本上市。
公司主要专注于能源领域,自1930年成立以来,作为能源服务整合供货商,岩谷产业得以维持稳定成长,为广泛产业类别提供支持及终生服务。
在中国,岩谷产业株式会社于2005年9月14日就取得了第3846539号“岩谷”商标专用权(第11类),有效期至2015年9月13日,后经商标续展,续展后有限期至2025年9月13日:2010年11月21日取得了第7295733号“lwatani”商标专用权。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后经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
2013年,岩谷产业株式会社与原告签订了《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将上述注册商标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为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同时,双方在许可协议中约定,在许可协议期间,若中国大陆地区出现侵犯上述注册商标权的情况,原告有权单独以原告的名义进行侵权鉴定和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赔偿。
今年以来,原告在网络浏览时发现,被告在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网址:×××.com/),以店铺名:满红厨具超市,会员名:满红厨具超市的名义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岩谷ZT-02料理喷枪”商品。
随即,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就被告销售侵权商品事宜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2021)粤广南方第010565号《公证书》,就被告销售侵权商品事宜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原告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确认被告淘宝店铺所销售的“岩谷ZT-02料理喷枪”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被告谢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在南宁居住和生活长达多年,申请人是广西雅品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南宁)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申请人和家人都居住在广西南宁市××路××号邕江御景3号楼2单元2806号房,申请人所有子女都在南宁学习生活,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市广西南宁,申请法娄底中院受理的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谢龙提交的证据显示,谢龙在广西南宁购房并工作、生活多年,应当认定广西南宁为谢龙经常居住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广西南宁市是被告谢龙的经常居住地,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谢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蒋 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