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40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林强服装店,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侍庄街道桥南路东。
经营者:林强。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林强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