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519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9932763。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陵城镇建华百货超市。
经营场所:曲阜市陵城镇商业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1MA3F59EY57。
经营者:张建华。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陵城镇建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