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知民初149号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张伟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峨眉路5号。
法定代表人:闫芳,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鸣,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