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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375号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7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大港西路8-3号38号楼1单元501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庄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21年7月21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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