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556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街角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138号07第一层门头房。
经营者:程淑。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街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