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134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路21号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01972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晨旭五金水暖经销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装饰城(龙泽路南路52号)1-3号厅,注册号:130203600279654。
经营者:石东风。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晨旭五金水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