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5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蜀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古城镇唐凹村3组。
法定代表人:姚婷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蜀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