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马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平、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