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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3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105号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54612490。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鹅颈关1组新大兴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67195。

诉讼代表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事务所重庆分所,系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林,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绮芸,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做出(2021)渝05破申68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本案被告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案破产管理人,本案恢复诉讼。

本案继续审理期间,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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