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31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国际广场第**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斯巴达日用百货经销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后河镇三角王村**。
经营者:范松鹤,女,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斯巴达日用百货经销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