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81号原告:东海县网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车庄村245省道东侧连云港华隆电光源北门2楼。
法定代表人:胡昌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静波,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会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海县网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东海县网驰百货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网驰百货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网驰百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海县网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