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44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候书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衡水百货大楼羽绒家居馆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