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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北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62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北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北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2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莹盈,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魏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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