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80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棒,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鼎尚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山水郡北门底商121号。
经营者:张雪焕。
被告:张雪焕,女,19年月日,汉族,住址。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鼎尚烟酒商行、被告张雪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75元,减半收取935.4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