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286号之一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渤海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萍,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客来隆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经营者:季金财。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渤海龙酒业有限公司、即墨市客来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渤海龙酒业有限公司、即墨市客来隆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