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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丽、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9民初76号
案件名称陈丽丽、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丽丽;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9民初7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娟,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丽,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2元,减半收取计347.6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审 判 员  罗文君人民陪审员  刘有辉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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