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53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丹丹,女,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庄路89号商业街从北向南数第三间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亮,北京市中盾(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