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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博野县天姿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681号
案件名称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博野县天姿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博野县天姿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681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野县天姿化妆品店,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博兴中路70号,工商注册号:130637600054680。

经营者:赵静。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野县天姿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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