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21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月,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金盼,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冯金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1年7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