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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冯金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1121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冯金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冯金盼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21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月,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金盼,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冯金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1年7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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