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559、1560号原告:徐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梓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慕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雷峻辉。
原告徐伟与被告深圳市慕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并于同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原告徐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