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民初9893号原告汨罗市川山坪镇馋乡食餐饮店,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川山坪镇万家村坝上屋,联系方式:16673077166法定代表人王齐江。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馋乡食家菜馆,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商业街53号,法定代表人肖松林。
汨罗市川山坪镇馋乡食餐饮店诉长沙市岳麓区馋乡食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孟亮(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汨罗市川山坪镇馋乡食餐饮店诉称,。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馋乡食家菜馆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