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38号之二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汇区耕根车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柳江小区1栋4层4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6A2W70B。
经营者:骆艳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源汇区耕根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源汇区耕根车百货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