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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24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沭阳县协而进电子商务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4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协而进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浦东国际小区6幢3单元301室。

经营者:张金凯,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沭阳县协而进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30000元。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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