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剑南镇佳源通信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剑南镇中心广场东40号。
经营者:周海,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竹市剑南镇佳源通信器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川01知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绵竹市剑南镇佳源通信器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绵竹市剑南镇佳源通信器材经营部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3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