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407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广州路叁陆伍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银河双语学校商住楼114室(南苑)。
经营者:庄淑娥,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广州路叁陆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