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终4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俊杰,男,199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俊杰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9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俊杰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上诉请求为改判林俊杰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万元,并于同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俊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俊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林俊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廖惠敏)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