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宝 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知民初8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颖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绝口武汉黑鸭熟食店,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相家庄综合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EOW22。
经营者,陈季平,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5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赤沙镇宁里巴村一组40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绝口武汉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宝鸡市渭滨区绝口武汉黑鸭熟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