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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姚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474号
案件名称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姚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姚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74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远,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远、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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