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县臻蜀东坡肉包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5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县臻蜀东坡肉包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县臻蜀东坡肉包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知民初2号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3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6813952B。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宝清县臻蜀东坡肉包店(原名宝清县圆笼东坡肉包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唯美品格2号楼1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523MA19FBAB2W。

经营者:张少坤,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79号4185栋3单元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9G43E9J。

法定代表人:于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01栋5单元一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2MA192GAK98。

经营者:文宏,负责人。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清县臻蜀东坡肉包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餐具、标识;

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6532354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国作登字-2017-F-00364572、国作登字-2018-J-00502710、00503720、00503721《作品登记证书》对应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4、判令三被告每日连续在黑龙江省生活报、双鸭山晚报、黑龙江省电视台三家媒体上登报、播出以进行赔礼道歉,次数90日以上;

5、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万元;

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5项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