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58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华县横陂镇亭诗奶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4MA54JTGT12,住所地五华县横陂镇望楼街21号。
经营者:许开国,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省。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华县横陂镇亭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