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78号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7号302A、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黎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折全商贸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焦村乡焦村1组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张秀云,女,1976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珂,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折全商贸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