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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尹集镇宝山电动车家电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民终2091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尹集镇宝山电动车家电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尹集镇宝山电动车家电商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民终2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楠,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唐县尹集镇宝山电动车家电商城,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尹集镇驻地。

经营者:李保山。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唐县尹集镇宝山电动车家电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高唐县尹集镇宝山电动车家电商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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