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81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喜悦糖果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北批市场东门北侧。
经营者:李连英,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喜悦糖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