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25号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8M8K。
法定代表人:宋红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楠,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蕾,女,汉族,1996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吾公司)与被告肖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美吾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蕾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美吾公司撤回对被告肖蕾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0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 罗 苏书 记 员 谢佳敏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25号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8M8K。
法定代表人:宋红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楠,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蕾,女,汉族,1996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吾公司)与被告肖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美吾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蕾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美吾公司撤回对被告肖蕾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