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4658号 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671号25幢J713室。
法定代表人:黄皓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素明,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素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