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09号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百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裴永。
被告:裴永,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百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裴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