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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琳娜与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王洪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21315号
案件名称韩琳娜与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王洪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琳娜;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王洪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1民初21315号 原告:韩琳娜,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爱,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王洪坤。

被告:王洪坤,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韩琳娜与被告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王洪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琳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爱、被告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经营者王洪坤、被告王洪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琳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爱尚美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韩琳娜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7XXXX号“爱尚美甲”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医院;

保健;

疗养院;

休养所;

美容院;

理发店;

桑拿浴服务;

修指甲(截止)。

经过原告的长期宣传、使用和经营,原告的商标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及较高知名度。

原告发现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未经授权在其店招中擅自使用“爱尚美甲”商标,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韩琳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韩琳娜的利益。

王洪坤系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的经营者,应当对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被告共同辩称: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4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韩琳娜取得第7XXX号“爱尚美甲”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医院、保健、疗养院、休养所、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修指甲(截止),注册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31年4月20日。

2.2019年10月9日,被告王洪坤在黄岛区维客商场注册成立了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以下简称“爱尚洋洋美甲店”),经营范围为:美甲服务;

零售:美甲用品、小饰品;

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爱尚洋洋美甲店店铺中使用了“爱尚美甲”标志,其店铺中写明的经营项目中有“打耳洞、专业修眉、美甲美睫”等。

本院认为,原告系“爱尚美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拥有“爱尚美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非法使用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本案中,爱尚洋洋美甲店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美甲项目,其在黄岛区维客商场中的经营项目中亦包括美甲服务,爱尚洋洋美甲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爱尚美甲”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所受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因爱尚洋洋美甲店在其店铺中已不再使用“爱尚美甲”商标,故判决爱尚洋洋美甲店停止侵害已无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商标侵权的主体为爱尚洋洋美甲店,该店系个体工商户且有已字号并已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故本案适格的被告为爱尚洋洋美甲店,不应再将爱尚洋洋美甲店的经营者王洪坤列为被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琳娜经济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琳娜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琳娜负担100元,由被告黄岛区爱尚洋洋美甲店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上诉(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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