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604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虹冠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广场310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9JH9Q。
法定代表人:刘洋。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虹冠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