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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钟伟、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范志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64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钟伟、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范志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范志勇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64号原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B区*******。

法定代表人:黎念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月,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志勇,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瀚,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进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盖力游公司”)、范志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淘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李新月,盖力游公司和范志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淘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盖力游公司立即向淘进公司返还《终止协议》中约定的预付分成款160万元及滞纳金50640元(从2019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27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07419.35元(其中8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19日计至2019年2月28日,另外8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计至2019年2月28日),以上共计1758059.35元(暂计至2019年9月27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2.判令范志勇对盖力游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盖力游公司、范志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2日,淘进公司与盖力游公司签订《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淘进公司向盖力游公司支付的第一笔预付分成款为人民币160万元。

合同签订后,淘进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9日和2017年10月27日向盖力游公司汇款80万元,两笔款项共计160万元。

2018年8月20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上述代理协议并签订《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之终止协议》。

盖力游公司同意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淘进公司返还已实际支付的预付分成款人民币160万元,每逾期一日,盖力游公司应按日利率0.015%向淘进公司支付滞纳金。

淘进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盖力游公司邮寄要求返还相关款项的告知函,盖力游公司收到告知函后于2019年5月10日召开股东会决定新增1名股东,并于2019年5月13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2019年6月6日获准变更登记。

在此之前,范志勇为盖力游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盖力游公司在收到还款告知函后新增1名股东,由此看出范志勇作为盖力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唯一股东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明显。

故范志勇应对盖力游公司支付涉案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淘进公司原将盖力游公司新增加的股东钟伟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淘进公司撤回对钟伟的起诉。

盖力游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淘进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存在巨额的现有收入,没有据实结算,经盖力游公司后台核查,从双方合作开始至2018年11月19日涉案游戏总收入为185万余元,全部由淘进公司收取,没有进行结算和分配。

2.淘进公司在涉案的独家代理协议解除之后,仍然运行涉案游戏长达三个月,已经构成侵权。

希望淘进公司能将上述未分成结算的分成款及侵权行为的赔偿款充分考虑,与淘进公司的债权进行抵销。

范志勇答辩称,同意盖力游公司的答辩意见。

范志勇和盖力游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相关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所以不应对盖力游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御剑灵域>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

2.《<御剑灵域>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证据1-2拟证明淘进公司与盖力游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淘进公司依据证据1的约定向盖力游公司支付预付款;

3.银行回单,拟证明淘进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2017年10月27日分两次向盖力游公司支付预付款共计160万元;

4.《<御剑灵域>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之终止协议,拟证明淘进公司与盖力游公司的合作关系终止,盖力游公司同意返还淘进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且如果逾期返还的,还需向淘进公司支付滞纳金;

5.《告知函》及邮件单,拟证明淘进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发函催促盖力游公司尽快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

6.盖力游公司的工商内档,拟证明收到告知函之前,范志勇为盖力游公司的唯一股东,范志勇存在极大的与盖力游公司一起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收到告知函后,盖力游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紧急召开股东会增加1名股东,并快速进行变更工商登记,由此看出范志勇逃避支付涉案款项的主观恶意明显,因此范志勇应对涉案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盖力游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不确认其证明目的,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淘进公司与盖力游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独家代理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各自履行前期的合同义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之后产生的经营收入并没有体现,所以不能证明盖力游公司应当按照终止协议约定的数额向淘进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实际营业收入及约定的分配比例结算后,淘进公司如有剩余债权,方可向盖力游公司主张债权,否则盖力游公司有权追究淘进公司在协议终止之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所涉合同主体,向盖力游公司发函催债没有法律依据。

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不是一份工商内档可以证明的,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盖力游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御剑灵域>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拟证明淘进公司和盖力游公司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后重新约定了新的分成比例;

2.《<御剑灵域>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之终止协议,拟证明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解除独家代理协议,但未对已产生的营收进行处理;

3.往来邮件,拟证明淘进公司和盖力游公司就测试和开服进行沟通;

4.游戏充值记录,拟证明截至2018年11月19日,独家代理协议终止后,淘进公司仍运营游戏长达三个月,并且收入总额为185万余元,其中协议期间的收入未向盖力游公司支付分成款,协议终止后继续运营侵犯了盖力游公司的知识产权;

5.审计报告,拟证明盖力游公司与范志勇财产各自独立;

6.验资报告,拟证明范志勇已全额缴纳出资。

淘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

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3中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双方工作人员的行为。

退一步说,即使邮件真实,邮件中显示的最后一次沟通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而双方已于8月20日签订终止协议,因此邮件中由于游戏测试、开服等内容双方已无需履行。

从邮件所示的测试结果看,涉案游戏的基本运营数据、注册留存、LTV、投放数据均不达标,进一步证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的原因。

盖力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据4属于涉案游戏正式上线运营后的充值记录,关于游戏是否曾经正式上线运营,是否产生运营款项等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首先,盖力游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成立之日以来依法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而是在收到淘进公司邮寄的告知函之后,于2019年7月5日出具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近两年半的财务报告,恰好证明盖力游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合规的情形,而范志勇作为盖力游公司唯一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其次,该审计报告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1.所附报表并未显示2017年的财务数据;

2.2018年的“销售费用”支出金额是收入的近6倍,年度“营业收入”金额远低于当年支出的“销售费用”;

3.2018年亏损金额近300万元,但该公司在2018年支付的职工薪酬为300多万元;

4.该公司2018年在广州红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创盒的期末应付款项金额与2019年应收款项金额相同,证明盖力游公司将2018年收到的资金无合理理由在2019年全部支付给了上述两公司。

在该审计期间内,范志勇依然是盖力游公司的唯一股东,证明盖力游公司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多极不合理之处,且盖力游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等解释相关名目及金额的合理性,该审计报告不能证明盖力游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范志勇的个人财产。

对证据6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焦点。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协议的签订情况2017年8月22日,淘进公司(甲方)与盖力游公司(乙方)签订了《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盖力游公司将《御剑灵域》安卓手机系统和IOS手机系统游戏独家代理权授予淘进公司,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合作内容。

1.1标的游戏:指乙方开发并拥有所有权及完整知识产权的中文简体版本IOS或安卓手机网络游戏《御剑灵域》。

1.2独家代理区域:本独家代理区域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不包括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1.3独家代理基本商业模式:乙方协助甲方在合作游戏中嵌入甲方提供的SDK后,甲方可在本协议独家代理区域内独家使用、推广、运营合作游戏,以自己或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标的游戏接入相关的运营平台或网站进行运营,为用户提供注册、登录标的游戏及兑换标的游戏虚拟货币服务;

乙方负责合作游戏内的运营、研发、技术支持等服务;

甲乙双方针对合作游戏所产生的充值收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分成。

1.5代理期间: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游戏上线运营之日起2年终止。

1.6独占授权许可:除甲方外,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独家代理区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运营本协议约定的标的游戏。

1.13预付分成款:指授权游戏在甲方平台正式商业运营开始的每个自然月的分成,在开服之前由甲方提前支付给乙方,自正式商业运营开始,甲方无需将乙方应得分成支付给乙方;

直到预付分成和实际自然月累计分成抵扣完为止。

1.14标的物正式商业运营的定义:标的物经过甲乙双方完成测试并确认结果后,并且在乙方数据指标达到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标的物在甲方的网站,运营平台,硬核渠道,联运平台等进行正式首发。

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标的物测试后,向甲方提交有关完成标的物商业运营前测试的报告(书面或邮件)。

如甲方在乙方发出完成测试报告后的48个小时内无正式反馈,则视甲方已经知悉商业运营前测试已完成,并同意标的物正式商业运营开始。

1.15标的游戏交付时间: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3个自然月内交付标的游戏(验收标准详见附件),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游戏验收,若验收成功,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的通知书。

如若甲方原验收标准外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额外需求对游戏进行修改,则乙方交付标的游戏的时间相应延迟。

第六条:结算。

6.1预付分成款:预付分成款人民币400万元(预付分成款在乙方后续分成中优先扣除),在乙方没有出现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前提下,甲方分三次支付,且乙方均需在甲方支付预付分成款之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6%)。

乙方的产品分成款,首先用于抵扣预付分成款,由甲方全额扣除。

若本合同终止前,甲方应得的标的物分成不足以抵扣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预付分成款项,乙方则需补回不足抵扣的部分预付分成给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需向甲方退回未抵扣部分的预付分成款。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则乙方不需向甲方退还预付分成费。

(一)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分成款总额的40%部分,即人民币160万元。

(二)自合作标的游戏经甲方验收合格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预付分成款总额的35%部分,即人民币140万元。

(三)自合作标的游戏运营总收入累计首次达到人民币300万元(包括官网运营收入+联运总收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预付分成款总额的25%部分,即人民币100万元。

(四)合作标的游戏运营总收入从正式商业运营开始计算乙方的收益分成,预付分成款从当月应得收益分成开始抵扣,当抵扣完成之后,甲方需要继续向乙方支付乙方的收益分成。

6.2分成收入及比例:甲方运营收益分成=标的物当月产生的运营收入×87%,乙方运营收益分成=标的物当月产生的运营收入×13%。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终止。

9.2.1本协议履行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15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该代理协议并对陈述与保证、授权代理的内容、运营前准备、正式运营、权利约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附件为《产品验收标准》。

淘进公司在协议尾部的“甲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盖力游公司在协议尾部的“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淘进公司(甲方)与盖力游公司(乙方)针对上述代理协议签订了《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从该协议签订日起《御剑灵域》专服分成变更为:甲方运营收益分成=净利润×50%,乙方运营收益分成=净利润×50%;

该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协议享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涉案协议的履行情况2017年9月19日,淘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盖力游公司支付了800000元。

2017年10月27日,淘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盖力游公司支付了800000元。

盖力游公司提交了一组邮件通信记录截图,主要内容是2017年9月12日淘进公司在金山云处开通了4台服务器、2018年1月2日对涉案游戏的第一次买量测试概述、2018年4月10日对涉案游戏的第五次测试结果及2018年6月25日涉案游戏开服需求。

淘进公司(甲方)与盖力游公司(乙方)签订《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就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1.乙方同意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甲方返还甲方已实际支付的预付分成款人民币160万元。

乙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返还所有的预付分成款,若乙方逾期返还上述预付分成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利率为0.01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分期返还的,按照应返还而未返还的实际预付分成款计算滞纳金),直至乙方返还了全部的预付分成款160万元及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之日止。

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甲方追偿乙方的上述款项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甲方需提供以上费用的合法凭据交由乙方确认后安排支付)。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自签订本终止协议后,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1的期限向甲方返还分成款160万元。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协议终止,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并终止,甲乙双方承诺放弃追究原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双方均不得依据原合同提出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请求。

3.本终止协议签订生效后,在双方合作区域内,乙方可独自运营或者授权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运营《御剑灵域》游戏的语言版本,甲方不可因此追究乙方及乙方授权第三方运营的违约责任。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淘进公司在协议尾部的“甲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盖力游公司在协议尾部的“乙方”处加盖公章。

双方在庭审中共同确认,该终止协议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

淘进公司提交了一份其关联公司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出具的《告知函》,其主要内容是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约定盖力游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返还已支付的预付分成款160万元,迄今为止,该公司仍未收到盖力游公司返还的款项,现正式通知盖力游公司在收到该告知函的两日内将该公司已经支付的预付分成款16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

淘进公司提交了订单号为369203304489的顺丰速运底单,因订单超期系统无法查询邮单详情,故无法证明盖力游公司签收上述邮件的状态及日期。

三、其他事实盖力游公司提交了一组游戏充值记录,该记录中仅有一系列数据,并无显示涉案游戏名称。

淘进公司提交的盖力游公司2016年11月23日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范志勇;

盖力游的公司工商内档资料显示:1.范志勇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一份《无偿使用证明》,范志勇承诺将租赁场地广州市天河区*************提供给盖力游公司无偿使用,使用期限为1年。

2.盖力游公司股东会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以下决议:(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9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万元由钟伟以货币方式新增认缴,于2019年6月30日前缴足;

(2)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情况为:范志勇总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在2016年11月30日前缴足;

钟伟总认缴出资人民币9万元,在2019年6月30日前缴足。

3.2019年6月6日,盖力游公司股东由范志勇变更为范志勇、钟伟。

盖力游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广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瑞兴审字【2019】第L0350号《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审计报告》,对盖力游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盖力游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其中,《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说明”载有“经审核,贵公司未发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股东和公司各自财产独立”内容,在该附注的文末加盖有“广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公章。

盖力游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广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瑞兴验字【2019】第L014号《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显示,截止至2019年7月2日,盖力游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39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9万元。

以上事实,有淘进公司和盖力游公司提交的协议、银行电子回单、工商内档资料、报告等证据以及当庭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涉案《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移动系统应用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之终止协议》是淘进公司与盖力游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享有权利。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淘进公司要求盖力游公司支付分成款及滞纳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2.范志勇是否应当对盖力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即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完成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

淘进公司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向盖力游公司支付了预付分成款160万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乙方同意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甲方返还甲方已实际支付的预付分成款人民币160万元”的约定,盖力游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向淘进公司返还160万元预付分成款,淘进公司请求盖力游公司返还预付分成款160万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盖力游公司抗辩称淘进公司已实际运营涉案游戏,双方收益分成款未结算,淘进公司应当将盖力游公司应得收益分成款在淘进公司支付的预付分成款中予以抵扣。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盖力游公司获得分成款的前提条件在于涉案游戏在淘进公司平台正式商业运营,而正式商业运营的定义是,涉案游戏经过双方完成测试并确认结果后,并且在盖力游公司数据指标达到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涉案游戏在淘进公司的网站、运营平台、硬核渠道、联营平台等进行正式首发。

盖力游公司提交的游戏充值记录及邮箱通信记录等证据并未能证明涉案游戏已上线运营,故其请求认定涉案游戏已产生收益并要求分配收益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盖力游公司主张抵扣收益分成款与淘进公司依据本案合同约定诉请返还预付分成款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盖力游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

故,本院对盖力游公司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涉案终止协议约定“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利率为0.01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见,盖力游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19年2月28日前履行其返还款项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盖力游公司应当以16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15%的标准向淘进公司支付滞纳金,起算日应当是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即2019年3月1日。

淘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淘进公司主张以16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利息。

对此,本院认为:终止协议已约定了盖力游公司逾期未返还预付分成款时应承担支付滞纳金的责任,淘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盖力游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具有一定惩罚性质,该滞纳金已经可以涵盖淘进公司可预见的各种损失,不宜扩大盖力游公司的违约责任。

因此,本院对淘进公司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淘进公司主张范志勇对盖力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主要理由是涉案协议签订及履行期间盖力游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盖力游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所附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上加盖了广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即盖力游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广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而对盖力游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的机构亦是广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故对盖力游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的机构不具备独立性,广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所注明的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未发生混同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范志勇作为盖力游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盖力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淘进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分成款160万元及支付滞纳金(以16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0.015%的标准计算),被告范志勇对被告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75.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00.31元,被告广州市盖力游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范志勇负担25675.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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