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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与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与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1号 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2楼(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石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3幢(1#车间)。

法定代表人:淳俊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震彬,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绿茂环卫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计3455元,由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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